我读系列之《社会契约论》体会与摘录

翻了几页卢梭的《社会契约论》,在附注里面读到这样一段论述,觉得甚是精彩,摘录如下:有两种隶属:物的隶属,这是属于自然的;人的隶属,这是属于社会的。物的隶属不含有善恶的因素,因此不损害自由,不产生罪恶,而人的隶属则非常紊乱,因此罪恶众生。正是由于这种隶属,才使主人和奴隶都互相败坏了。如果说有什么方法可以医治社会中的这个弊病的话,那就是要用法律来代替人,要用那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。如果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规律那样不稍变易,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,则人的隶属又可以变成物的隶属,我们在国家中就可以把所有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,就可把使人免于罪恶的自由和培养节操的道德结合在一起(以上出自卢梭《爱弥儿》)。

不得不说,这一段论述从原理上指出了为什么要用法治代替人治的根本。卢梭的思想真是深邃,《社会契约论》已经非常好看了,注释又在放毒,《爱弥儿》等着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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